首页 > 税收征管
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的公告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请各出口企业按照《东莞市国税局关于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的操作指引》(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

附件1.东莞市国税局关于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的操作指引

附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流程图

附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表1)

附件4.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表2)

附件5.年度手册核销调整录入进出口额申报表(表3)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