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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和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