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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第四季度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期限提示的公告

温馨提示:2013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需在2014年1日~30日办理申报。若试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可与第四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一并在2014年1月1日~30日办理申报。详见穗财法[2013]134号(http://www.gzfinance.gov.cn/bsdt/ygzczzj/tztg/t20131205_60107.html)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