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2013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需在2014年1日~30日办理申报。若试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2013年第一、二、三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可与第四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一并在2014年1月1日~30日办理申报。详见穗财法[2013]134号(http://www.gzfinance.gov.cn/bsdt/ygzczzj/tztg/t20131205_60107.html)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