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惠地税函〔2009〕8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