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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氯丙烷立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1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4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在2003年和20041-6月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74%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12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71日至20046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11日至20046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103000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1

化学结构式:

O

CH2CHCH2Cl

物理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7月至2004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122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122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62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73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465198070

传真:86106519818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