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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