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