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