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