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