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