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