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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