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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