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反馈。
联系人:罗瑛、朱宁、郑玮(税务局);
联系电话:58845264、58845293、54679868*16181(税务局);
传真:58845262、5884526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