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