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徽商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