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阁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