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