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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保税物流中心(B形)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形)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