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