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