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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