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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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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