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知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