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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 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