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