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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核技术引进项目时参考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