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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