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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