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