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第七稽查局之外,其他各分局在日常管理中也要充分注意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整后的利润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此文。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