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粤国税办转字〔2006〕1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只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供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再执行“先由纳税人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只限摩托车使用’的戳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