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