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