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