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