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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