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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批复的通知

第三至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