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