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