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准入,请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