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