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