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