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