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