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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