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局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