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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21126

附件:财会[2012]2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