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